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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型开关

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

发布日期:2022-04-17 点击率: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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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DL 477—92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1992-02 -19 批准1992-07-01 实施
1 总则
1.1 为加强农村低压电网的安全管理,严肃安全作业制度,保障从事农村低压电气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特制订本规程。
1.2 本规程规定的电气设备电压等级分为:
高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V 以上者;
低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V 及以下者。
1.3 低压作业执行本规程;高压作业执行DL408《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及DL409《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的高压部分。
1.4 本规程适用于县级及以下农村进行低压电气工作的人员。
1.5 各级领导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身作则,模范地遵守本规程,并严格地监督本规程的实施。
1.6 任何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本规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均有权予以制止。
1.7 对模范执行本规程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规程者,应分别情况,严肃处理;对造成责任事故者,应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或刑事处分。
2 基本要求
2.1 电工
2.1.1 电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a.经医师鉴定,身体健康、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检每两年一次);
b.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熟悉本规程及有关规程、规定;
c.学会紧急救护法(见附录A)。
2.1.2 电工必须经过考试并合格,由县级电力部门颁发电工证,方可从事电气工作。
2.1.3 凡持有电工证的电工,每年按本规程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收回电工证。
2.1.4 电工必须熟悉所管辖的电气设备。单独工作的电工必须有实际工作经验。
2.2 电气设施
2.2.1 所有的低压电气设备和配电室,均应符合部颁DL499《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的要求。
2.2.2 配电室应备有合格的安全用具和消防器材。
2.3 设备安全标志
2.3.1 三相电力导线A、B、C 三相的相别,应分别以黄、绿、红色标志表示;低压电网中性线(N)以淡蓝色标志表示〔TN-C 系统的保护中性线(PEN)以竖条间隔的淡蓝色表示〕;接地
线(明敷设部分)以深黑色标志表示。三相三线制或三相四线制导线应在下列地点标明相别:
a.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套管端部;
b.配电室进出线穿墙套管内外侧;
c.配电室(箱)盘(屏)母线和引下线;
d.配电室(箱)外第一基电杆;
e.线路分支干线和分支线的第一基电杆;
f.线路转角杆;
g.线路干线、分支干线和分支线的末基电杆;
h.电缆或地埋线进出线端部。
2.3.2 开关和刀开关(刀闸)的分、合位置标示牌应清楚、正确。合闸位置的标示牌为红色,
在红底色上写明白色的“合”字;分闸位置的标示牌为绿色,在绿底色上写明白色的“分”
字。
2.4 巡视检查
2.4.1 电工在巡视检查时,禁止攀登电杆或配变台架,也不得进行其它工作。夜间巡视检查
时,应沿线路的外侧进行;大风时,应沿线路的上风侧进行,以免触及断落的导线。发现倒
杆、断线,应立即设法阻止行人不得靠近故障地点4m 以内,并派人看守,同时应尽快将故
障点的电源切断。
2.4.2 电工在进行事故巡视检查时,应始终认为该线路处在带电状态,即使该线路确已停电,
亦应认为该线路随时有送电的可能。
2.4.3 巡视检查配电装置时,进出配电室必须随手关门。配电箱巡视完毕须加锁。
2.4.4 在巡视检查中,如发现有威胁人身安全的缺陷,应采取全部停电、部分停电或其它临
时性安全措施。
2.4.5 电工巡视检查设备时,不得越过遮栏或围墙。
2.5 电气操作
2.5.1 低压电气操作应填写操作票(见附录D),但只停(送)一条分路且操作项目不超过3 项的
可不填写操作票。凡有挂、拆接地线的操作,均应填写操作票。操作前,应按低压系统模拟
图板和操作顺序检查核对现场设备名称、编号和开关、刀开关的分、合位置。操作完毕后,
应进行全面检查。
2.5.2 电气操作顺序:停电时应先断开开关,后断开刀开关;送电时与上述操作顺序相反。
2.5.3 合刀开关时,当刀开关动触头接近静触头时,应快速将刀开关合入,但当刀开关动触
头接近合闸终点时,不得有冲击;拉刀开关时,当动触头快要离开静触头时,应快速断开,
然后操作至终点。
2.5.4 开关、刀开关操作后,应进行检查。合闸后,应检查三相接触是否良好,连动操作手
把(柄)是否制动良好;拉闸后,应检查三相动、静触头是否断开,动触头与静触头之间的空
气距离是否合格,连动操作手把(柄)是否制动良好。
2.5.5 操作时如发现疑问或发生异常故障,均应停止操作,待问题查清处理后,方可继续进
行操作。
2.5.6 严禁约时停、送电。
2.5.7 严禁以取下(给上)熔断器方式对线路(干、分支线)停(送)电。
3 保证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
在低压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a.工作票制度;
b.安全措施票制度;
c.工作许可制度;
d.工作监护制度和现场看守制度;
e.工作间断和转移制度;
f.工作终结、验收和恢复送电制度。
3.1 工作票制度
3.1.1 执行工作票(见附录B)制度的工作,是指运行设备停电检修工作,其工作内容为:
a.低压线路全部或部分检修、试验;
b.配电变压器低压侧配电盘(箱)的大修或更换;
c.配电变压器至配电室(箱)的架空导线、电缆的大修或更换;
d.配电室配电盘(箱)上的空气开关或电磁开关、三极刀开关、漏电保护器和计量装置的
大修或更换。
3.1.2 工作票由工作负责人填写,工作票签发人签发。工作许可人发出许可开始工作的命令。
工作负责人负责带领全体工作人员完成工作任务。
工作票签发人一般由乡(镇)电力管理站(简称电管站)熟悉现场电气设备的人员或企事业
单位有经验的电工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应经县电力部门考核批准。
工作负责人由乡(镇)电管站电工或村电工、企事业单位的电工担任。
工作许可人必须由本村电工或本企事业电工担任。
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必须熟悉现场设备和系统接线。工作票签发
人和工作负责人,必须熟悉参加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精神状态。
3.1.3 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不得签发工作票。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工作负责人和工作
许可人。
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一般由两人分别担任,特殊情况下可由本村或本企事业电工
一人担任,但必须由两人进行工作。
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一般不允许进行检修、试验工作,但在作业安全可靠的情况下,
可以参加检修、试验工作。
3.1.4 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3.1.4.1 工作票签发人:
a.工作必要性;
b.工作是否安全;
c.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d.工作负责人和全体工作人员是否适当和充足。
3.1.4.2 工作负责人:
a.正确填写工作票;
b.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
c.结合实际进行安全思想教育;
d.检查工作许可人所做的现场安全措施是否与工作票所列的措施相符;
e.工作前对全体工作人员交待工作任务和安全措施;
f.监护工作人员遵守本规程;
g.工作班人员变动是否合适。
3.1.4.3 工作许可人:
a.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
b.正确完成工作票所列的安全措施;
c.工作前向工作负责人交待所做的安全措施;
d.正确发出许可开始工作的命令。
3.1.4.4 工作班成员:
认真执行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互相关心,监督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
3.1.5 工作负责人填写工作票前必须到现场进行调查了解,根据实际情况,与工作许可人共
同制订安全技术组织措施。
3.1.6 工作票要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一式两份。填写应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
别错字、漏字需要修改时,字迹应清楚,必要时可附图说明。
3.1.7 工作负责人填写完工作票,应及时交乡(镇)电管站。上交工作票日期至检修开工日期,
不得超过15 天。
3.1.8 工作票签发人接到工作负责人已填好的工作票,应认真审查后签发,对复杂工作或对
安全措施有疑问时,应及时到现场进行核查,并在开工前一天把工作票交给工作负责人。
3.1.9 工作许可人接到工作票签发人已签发的工作票后,应到现场核对检查无误后,按工作
票所列项目到现场正确完成各项安全措施。
工作开始前,工作许可人手持工作票到工作现场,向工作负责人(工作负责人带领全体
工作人员参加)逐项交待已完成的安全措施,并使工作负责人和全体工作人员,亲眼看到应
断开的开关、刀开关,应取下的熔断器,应挂的接地线,应装设的遮栏、警告牌等措施已全
部完成。对已停电的设备,工作许可人还应以手指背触试,证明要检修的设备确已无电。对
临近工作地点的带电设备部位,应特别交待清楚。
工作许可人每交待一项措施,双方确认无误后,工作许可人应在工作票该项措施上画一
个“√”。
当所有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交待、核对完毕后,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分别在工作
票上签字,写明工作开始日期、时间,此时,工作许可人即可发出许可工作的命令。
3.1.10 工作票上所列的安全措施,只有工作票签发人才有权改动。对确有必要补充的措施,
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在取得一致意见,并征得工作票签发人的同意后,方可进行补充,
并将补充的内容填写在工作票中。
3.1.11 工作负责人接到工作许可命令后,应再次向全体工作人员交待工作任务和安全措施,
并询问是否有疑问,必要时带领全体工作人员再次到现场进行交待检查。
3.1.12 工作负责人在工作期间不得更换,如需要更换,则必须经工作票签发人批准,并设法
通知全体工作人员和工作许可人,履行工作票交待手续,同时在工作票内注明。
3.1.13 全体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互相关心、互相协作、互相监督。一项工作结束即进行自检
或互检。
3.1.14 一个工作负责人只能发给一张工作票。工作票上所列地点,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为限,
如同一地点同时停送电,则允许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共用一张工作票。
3.1.15 工作期间,一份工作票应始终保留在工作负责人手中,另一份由工作许可人保存。工
作中,不允许随意增加工作票内没有填写的工作内容。
3.1.16 紧急事故处理可不填写工作票,但应履行许可手续,做好安全措施,执行监护制。
3.1.17 已执行的工作票,由电管站检查、考核和保存。保存期为1 年。
3.2 安全措施票制度
3.2.1 执行安全措施票(见附录C)制度的工作是指设备停电后进行的一般工作,其工作内容
如下:
a.线路清扫、电杆、构架刷漆以及一般维护工作;
b.在干线或分支线上连接、撤除接户线和临时用电引下线的工作;
c.动力用户配电盘、电动机的安装和撤除的工作;
d.在配电盘上进行第3.1.1 条规定以外的检修、试验工作;
e.在线路拉线上进行一般的维护工作(指非拆卸拉线零部件的工作)。
3.2.2 安全措施票由工作负责人填写,由工作许可人审查。
工作负责人应由熟悉现场电气设备的乡(镇)电管站电工或村电工、企事业电工担任;工
作许可人必须由本村电工、企事业电工担任。
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应由两人分别担任。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在现场作业安
全可靠的情况下,允许参加检修、试验工作。
3.2.3 安全措施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3.2.3.1 工作负责人:
a.正确填写安全措施票;
b.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
c.结合实际进行安全思想教育;
d.检查工作许可人所做的现场安全措施是否与安全措施票上所列的安全措施相符;
e.工作前对全体工作人员交待工作任务和安全措施;
f.监督工作人员遵守本规程;
g.工作班人员变动是否合适。
3.2.3.2 工作许可人:
a.审查安全措施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
b.正确完成安全措施票上所列的安全措施;
c.工作前向工作负责人交待所做的安全措施;
d.正确发出许可工作的命令。
3.2.3.3 工作班成员:
认真执行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互相关心、监督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
3.2.4 工作负责人填写安全措施票之前必须到现场进行调查了解,根据实际情况与工作许可
人共同制订安全技术组织措施。
3.2.5 安全措施票要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只填写一份。填写应清楚、正确,不得任意涂改。
如有个别错字、漏字需要修改时,字迹应清楚,必要时可附图说明。
3.2.6 工作负责人填写完安全措施票后,应及时交给工作许可人。工作许可人接到安全措施
票后,应认真进行审查,无误后,按安全措施票所列项目,到现场正确完成各项安全措施。
3.2.7 工作前,工作许可人手持安全措施票到工作现场,向工作负责人(工作负责人应带领全
体工作人员参加)逐项交待已完成的安全措施,并使工作负责人和全体工作人员亲眼看到应
断开的开关、刀开关,应取下的熔断器,应挂接的接地线,应装设的遮栏、警告牌等措施均
已全部完成。对已停电的设备,工作负责人还应以手指背触试,以证明要检修的设备确已无
电。对临近工作地点的带电设备部位,应特别交待清楚。
工作许可人每交待一项措施,双方确认无误后,工作许可人应在安全措施票该项措施上
画一个“√”。
当所有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交待、核对完毕后,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分别在安全
措施票上签字,写明工作开始日期、时间,此时,工作许可人将安全措施票交给工作负责人,
并发出许可工作的命令。
3.2.8 当工作负责人接到安全措施票后,应向全体工作人员交待工作任务和安全措施并询问
是否有疑问,必要时,工作负责人应带领全体工作人员再次到现场交待。
3.2.9 安全措施票上所列措施,任何人不得私自改动和补充,必要时,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
可人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改动和补充。所补充的内容,应填写在措施票中。
3.2.10 工作负责人在工作期间不得更换。如需要更换,必须经工作许可人同意,并履行措施
票手续,在安全措施票内注明。
3.2.11 全体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互相关心、互相协作、互相监督。一项工作结束即进行自检
或互检。
3.2.12 一个工作负责人只能发给一张安全措施票。安全措施票上所列地点,以一个电气连接
部分为限,如同一地点同时停送电,则允许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共用一张安全措施票。
3.2.13 在工作期间安全措施票应始终保留在工作负责人手中。工作中,不允许增加安全措施
票内没有填写的工作任务。
安全措施票有效期为一日。
3.2.14 紧急事故处理,可不填写安全措施票,但应履行工作许可手续,做好安全措施,执行
监护制。
3.2.15 已执行的安全措施票,应由电管站检查、考核,由本村电工保存一年。企事业的安全
措施票,由本单位检查、考核,保存期为一年。
3.2.16 当本村、本企事业两名电工进行工作时,工作负责人必须由经验丰富的电工担任,此
时工作负责人可以兼任工作许可人。但审查安全措施票的工作,应由另一名电工进行。工作
负责人带领工作人员工作应正确履行措施手续,遵守有关规定。
3.2.17 当本村、本企事业单位的电工定员为一人时,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工作人员可
都由一人担任,但必须正确地履行安全措施票手续,遵守有关规定。同时,在填写安全措施
票时,必须参照经乡(镇)电管站批准的“典型安全措施票”中的措施内容进行填写。
3.3 工作监护制度和现场看守制度。
3.3.1 工作监护人由工作负责人担任,当施工现场用一张工作票或安全措施票分组到不同的
地点工作时,各小组监护人可由工作负责人临时指定。
3.3.2 工作监护人必须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人员的工作认真监护,及时纠正违反安全的
行为。
3.3.3 为确保施工安全,工作负责人可委派一人或数人在指定地点负责看守任务。看守人员
要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只有得到工作负责人下达“已完成看守任务”命令时,方
可离开看守岗位。
3.4 工作间断制度
3.4.1 在工作中如遇雷、雨、大风或其它情况并威胁工作人员的安全时,工作负责人或监护
人,可根据情况临时停止工作。
3.4.2 工作间断时,工作地点的全部安全措施仍应保留不变。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地点时,要
检查安全措施,必要时应派专人看守。
3.4.3 在工作间断时间内,任何人不得私自进入现场进行工作和查取任何物件。
3.4.4 恢复工作前,应重新检查各项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整,然后由工作负责人再次向全体
工作人员说明,方可进行工作。
3.5 工作终结、验收和恢复送电制度
3.5.1 全部工作完毕后,工作人员应清扫、整理现场,并对所进行的工作进行竣工检查,验
收合格后,工作负责人方可命令所有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点,向工作许可人报告全部检修工
作结束。
3.5.2 工作许可人接到工作结束的报告后,应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检查验收任务完成情况
及有无遗留的缺陷、物件等。待工作许可人拆除所有接地线、给检修设备合闸送电、设备运
行正常后,在工作票或安全措施票上填明工作终结时间,双方签字,工作票或安全措施票方
告终结。
4 保证安全工作的技术措施
在全部停电和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时,必须完成下列技术措施:
a.停电(断开电源);
b.验电;
c.挂接地线;
d.装设遮栏和悬挂标示牌。
4.1 停电
4.1.1 工作地点需要停电的设备:
a.施工和检修、试验的设备。
b.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边沿与设备带电部位的安全距离小于下列数值时的设备。
10kV 及以下0.70m;
20~35kV 1.00m。
c.在停电检修线路的工作中,如与另一带电线路相交叉或接近,其安全距离小于下列数
值时,则另一带电回路也应停电。
10kV 及以下1.00m;
20~35kV 2.50m。
d.带电部分在工作人员后面或两侧无可靠安全措施的设备。
4.1.2 施工、检修与试验,必须把需要停电的各方面电源完全断开。禁止在只经断开电源的
设备上工作。必须在拉开刀开关或取下熔断器,使各方面至少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后,方可
工作。
两台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共用一个接地引下线时,其中一台配电变压器低压出线端停电检
修,另一台配电变压器也必须停电。
4.1.3 断开开关的操作电源,刀开关操作把手必须制动。
4.2 验电
4.2.1 在停电设备的各个电源端或停电设备的进出线处,必须用合格的验电笔进行验电。验
电前应先在带电设备上进行试验,以验证验电笔是否完好,然后在验电设备的A、B、C 三
相和中性线导体上,逐项验明确无电压。
4.2.2 不得以设备分合位置标示牌、母线电压表指示零位、电源指示灯泡熄灭、电动机不转
动、电磁线圈无电磁响声及变压器无响声等,作为判断设备已停电的依据。
4.2.3 检修开关、刀开关或熔断器时,应在断口两侧验电。杆上电力线路验电时,应先验下
层,后验上层;先验距人体较近的导线,后验距人体较远的导线。
4.3 挂接地线
4.3.1 经验明停电设备确无电压后,应立即在检修设备的工作点(段)两端导体上挂接地线。
这是为防止工作地点突然来电而采取的可靠技术措施,同时也是为消除停电设备上存在的残
余电荷或感应电荷的有效措施。
4.3.2 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检修设备上或使停电检修设备可能产生感应电压的各个方面的线
路(包括零线)都要挂接地线。同杆架设的多层电力线路挂接地线时,应先挂下层导线,后挂
上层导线;先挂离人体较近的导线(设备),后挂离人体较远的导线(设备)。
4.3.3 挂接地线时,必须先将地线的接地端接好,然后在导线上挂接地线。拆除接地线的程
序与此相反。接地线连接要可靠,不准缠绕,不准使用不接地的短路线。若设备处无接地网
引出线时,可采用临时接地棒接地。
为了确保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装、拆接地线时,应使用绝缘棒或戴绝缘手套,人体不
得接触接地线或未接地的导体。
4.3.4 严禁工作人员或其它人员随意移动已挂接好的接地线,如需要移动时,必须经过工作
许可人或工作负责人同意,并在工作票或安全措施票上注明。
4.3.5 接地线由一根接地段和三根或四根短路段组成。接地线必须采用多股软裸铜线,单根
截面不得小于10mm2。严禁使用其它导线作接地线。
4.3.6 由单电源供电的照明用户,户内电气设备停电检修,如果进户线刀开关或熔断器已断
开,并将配电箱门锁住,可不挂接地线。
4.4 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
4.4.1 在以下刀开关、开关的操作手柄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a.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开关、刀开关;
b.已停用的设备,一经合闸即有造成人身危险、设备损坏或引起总漏电保护动作的开关、
刀开关;
c.一经合闸会使两个电源系统并列、或引起反送电的开关、刀开关。
4.4.2 在以下地点应挂“止步,有电危险”的标示牌:
a.运行设备周围的固定遮栏上;
b.施工地点附近带电设备的遮栏上;
c.禁止通过的过道遮栏上;
d.低压设备做耐压试验的周围遮栏上。
4.4.3 在以下邻近带电线路设备的场所,应挂“禁止攀登,有电危险”的标示牌:
a.工作人员或其它人员可能误登的电杆或配电变压器的台架上;
b.距离线路或变压器较近,有可能攀登的建筑物上。
4.4.4 装设的临时木(竹)遮栏,距低压带电部分的距离应不小于第4.1.1 条b 的规定,遮栏的
高度户外应不低于1.5m,户内应不低于1.2m。临时遮栏装设应牢固、可靠。严禁工作人员
和其它人员移动遮栏或取下标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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